广西湖北商会章程
(本章程经 2007年4 月 22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通过;2010年11月18日第二次会员大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湖北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湖北企、事业单位或湖北籍人士以独资或合资形式在广西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联合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诚信、服务、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广西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协调会员开展与省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湖北企业整体地位,树立湖北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六)为广西的招商引资服务,吸引和引导更多的湖北企、事业单位或湖北籍人士来广西投资发展,充分发挥桂鄂两省(区)经济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广西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由湖北企、事业单位或湖北籍人士独资或合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长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须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其他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须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长 本会设立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商会的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执行委员会由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组成。执行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方能生效。执行委员会须对会议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执行委员会成员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本会实行会长轮流值班制度,由会长、执行会长率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轮流担任,协助会长落实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处理商会的日常事务,并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顾问组,由商会名誉会长、顾问等德高望重的老领导组成,参与商会的相关重要活动,对商会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商会专职名誉会长参加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商会领导要主动向顾问组汇报工作,积极争取顾问组的支持;重大事项要先向顾问组咨询,认真听取老领导的意见与建议,确保重大决策不失误。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人数3名。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享有与常务副会长相同的待遇),监事2名(享有与理事相同的待遇)。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的任期相同。
监事长列席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会议。监事长应有很强的原则性,敢于行使商会章程赋予的权利与职责。
但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和商会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相关会议时,有权向与会者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社团组织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间社团组织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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